土地出让金收据没有河北省监制章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3-0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司取得土地出让金的缴款单,没有河北省财政监制章是否可以在增值税、土增税、所得税前土地成本的扣除
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28号公告)规定:
第八条 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内部凭证的填制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外部凭证是指企业发生经营活动和其他事项时,从其他单位、个人取得的用于证明其支出发生的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规定: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 )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转让单宗或能够清算的房地产,在办理纳税申报时除提供第六条所规定的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二) 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的凭证(包括地价款、出让金、房产开发成本、费用等);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