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咨询
留言时间:2021-02-2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您好,我单位是承担中央储备粮的一家直属企业,对《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中,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我想问一下只是免征仓房部分的房产税和土地税吗,我们的办公用房在不在免征范围内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3-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7号)规定: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