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复核、开票人的要求
留言时间:2021-04-0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无收款人、复核人,复核人和开票人一致的情况,这种专票合规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