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北  >  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复核、开票人的要求

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复核、开票人的要求

河北省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收款人、复核、开票人的要求

留言时间:2021-04-0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无收款人、复核人,复核人和开票人一致的情况,这种专票合规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