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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非自有车牌车辆增值税

非自有车牌车辆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4-0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甲公司没北京车牌,乙公司有车牌。甲乙双方合同约定:

1、甲公司把购车款给乙公司买车后挂乙公司车牌。乙公司给甲公司开购车款收据,未开具发票。

2、甲公司可以一直无限期的排他使用该车,且甲公司可以转让合同权利给第三方。

问题:如甲公司转让合同权利给丙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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