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
留言时间:2021-04-13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利用玻璃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烟气余热生产电力,烟气在未利用之前是通过烟囱排放到大气中的。请问此资源综合政策对财务核算方式有没有要求?对烟气中的余热利用是否应该作价计量作为进项依据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规定:
五、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