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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石灰石资源税税率如何适用?

石灰石资源税税率如何适用?

留言时间:2021-04-1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河北省资源税中石灰石税率原矿和原矿均为10元/吨。请问计算时应该是销售原矿的按销售原矿的重量乘以10元,销售选矿的按销售选矿重量乘以10元计算。还是销售选矿的,按销售的选矿对应消耗的原矿重量乘以10元来计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规定:

   七、纳税人以自采原矿(经过采矿过程采出后未进行选矿或者加工的矿石)直接销售,或者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原矿计征资源税。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洗选加工为选矿产品(通过破碎、切割、洗选、筛分、磨矿、分级、提纯、脱水、干燥等过程形成的产品,包括富集的精矿和研磨成粉、粒级成型、切割成型的原矿加工品)销售,或者将选矿产品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按照选矿产品计征资源税,在原矿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对于无法区分原生岩石矿种的粒级成型砂石颗粒,按照砂石税目征收资源税。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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