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9-12-06
来源:廊坊市税务局
税务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一般处罚)
冀廊税稽罚(2019)50494号
廊坊X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一)2015年度个人所得税该企业2015年度发放工装费10625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少代扣代缴2015年个人所得税12063.3元。具体如下: 2015年10月3号凭证发放9月份工装费28250元、29号凭证发放9月份工装费78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代扣代缴9月份个人所得税12063.3元。
(二)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该企业2016年度发放工装费及企业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发放礼品181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及《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2016年度个人所得税26623.74元。具体如下:1.2016年9月19号凭证发放工装费56000元,10月36号凭证发放9月工装费16000元、10月43号凭证发放9月工装费16000元, 10月48号凭证发放9月份工装费13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9月个人所得税11023.74元。2.2016年10月67号凭证发放工装费25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10月个人所得税100元。3.2016年5月19号凭证支付样本间开放活动费115000元,其中发放奖品775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其他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7500×20%=15500元。
(三)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 该企业2017年度发放工装费及企业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人员发放礼品212645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第六条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及《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少代扣代缴2017年度个人所得税38723.92元。具体如下:1.2017年8月7号凭证发放7月工装费87000元, 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并入薪金代扣代缴7月个人所得税14248.62元。2.2017年8月63号凭证发放工装费3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并入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38.18元。3.2017年9月29号凭证发放工装费1000元、38号凭证发放工装费1250元、67号凭证报销工装费125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并入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33.12元。4.2017年10月92号凭证报销工装费125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并入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5元。5.2017年11月16号凭证报销工装费3000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并入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600元。6.2017年10月4号凭证支付礼品制作费(礼品)114895元,按照其他所得应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14895×20%=22979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九条 9113100256739889X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的公告》(2015年第2号)中河北省税务行政裁量基准第五类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7410.96元的行为,建议处以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数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8705.48元。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