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9-12-04 12:00
税务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一般处罚)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1 | 冀廊税稽罚(2019)50493号 | 固安XXX电影城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 个人所得税(一)2016年9月为员工发放中秋福利,每人200元,发放秋游费,每人323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5.76元。2016年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25.76元,未代扣代缴。(二)2017年9月为员工发放中秋福利,每人2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94元。2017年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5.94元,未代扣代缴。 2016年至2017年度你单位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1.7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九条 | 91131022336094506X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的公告》(2018年第1号)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大类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没有第2档和第3档情形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上述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税款金额50%的罚款200.85元。 |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稽查局 |
2 | 冀廊税稽罚(2019)50492号 | XXX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广阳道证券营业部-其他违法 | (一)你单位2016年9月发放宣传礼品,金额共计156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2元;2016年10月发放宣传礼品,金额共计9485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897元;2016年11月发放宣传礼品,金额共计155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10元。2016年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519元,未代扣代缴。(二)2017年3月发放宣传礼品,金额共计506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12元;2017年11月发放宣传礼品,金额共计270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540元。 2017年度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552元,未代扣代缴。 2016年至2017年度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071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九条 | 91131003MA07QFB22G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发布的公告》(2018年第1号)河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大类第三十五条第一项“没有第2档和第3档情形的,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之规定,对上述少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处以税款金额0.5倍的罚款2035.5元。 |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