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发布时间:2019-11-27
税务处行政处罚结果信息(一般处罚)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机关 |
1 | 冀廊税稽罚(2019)50491号 | 廊坊市XXX集团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 (一)个人所得税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1月20日51#凭证、23日67#凭证账目所记载科目为职工福利费、9月30日43#凭证张目所记载科目为招待费,均为购买礼品发票,金额共计48000元。实际不是发给公司员工,而是在业务往来活动中赠送给公司以外的相关客户,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十一款、第三条第五款、第六条第六款、第八条、第九条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第二款“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之规定,你单位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48000×20%=9600元,少代扣代缴2017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9600元。(二)印花税经检查核实,你单位2017年4月7日与北京尚品天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80000元,2017年4月12日与深圳和盈信家具有限公司签订家具购销合同21507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88〕第1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税字〔1988〕第25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2017年4月印花税(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80000×0.3‰=24元;2017年4月印花税(购销合同)21507×0.3‰=6.5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九条 | 91131000682764584J | 魏书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的公告》(2018年第1号)中河北省税务行政裁量基准第五类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该单位少代扣代缴2017年个人所得税9600元的行为,建议处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金额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4800元。 |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