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一般纳税人疫情期间免税政策
留言时间:2021-04-1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单位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的高校,疫情期间即开具了专票,又开具了免税发票,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要么追回专票,要么补交免税发票应交税款。我们学校不抵扣进项税,不存在利用进项税在免税、应税项目之间的调节。根据国税总局关于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热点问答,适用简易计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同一类项目根据业务需要既开专票,又开免税发票,享受免税政策。简易计税的一般纳税人是否可以参照此规定。并且国家出台免税政策是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现在反而给企业造成了麻烦,还存在滞纳金情况,违背了国家出台政策的初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19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称8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对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或者作废原发票,再按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并开具普通发票。纳税人在疫情防控期间已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应当开具对应红字发票而未及时开具的,可以先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对应红字发票应当于相关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开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五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免税、减税政策后,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要求放弃免税、减税权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一般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你公司按照8号公告有关规定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你公司可以就生活服务选择放弃免税,以书面形式提交纳税人放弃免(减)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并相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说明的是,一经放弃免税,应就培训服务全部放弃免税,不能以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区分不同的销售对象分别适用征免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