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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按批次转让农用地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问题

按批次转让农用地耕地占用税计税依据问题

留言时间:2021-04-2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县自规局收到省局批准同意的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文件后还没有进行土地出让,请问实际占用耕地时间应该是收到批准后还是将土地进行出让的时候?实际占用耕地应如何把握?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5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规定:

   第十条 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规定:

   第三条 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和占地时间等纳税申报数据材料以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提供的相关材料为准;未提供相关材料或者材料信息不完整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出具认定意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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