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是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税收优惠
留言时间:2021-04-2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本单位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也不属于个体工商,也不属于企业,是否享受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税收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5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