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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是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税收优惠

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是否享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税收优惠

留言时间:2021-04-2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本单位是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也不属于个体工商,也不属于企业,是否享受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的税收优惠?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4-25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规定: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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