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北  >  河北省税务局:进项税额抵扣

河北省税务局:进项税额抵扣

进项税额抵扣

留言时间:2021-06-0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18年是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的,18年5月购入了三辆搅拌车,有机动车发票,当时简易计税没有抵扣,今年转为一般计税,现在发票勾选系统也显示这三张票没有抵扣,那我公司还能抵扣这三张机动车发票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91号)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