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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发票如何开具?

发票如何开具?

留言时间:2021-05-3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二)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例如:房地产公司销售精装修房一套,其中精装修部分含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10万元,销售价格200万元,并按照200万元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按照11%(10%)税率申报销项税额。此时,无需对10万元电器部分单独按照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请问这个销售房屋赠送家电的发票如何开具?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1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解答(之二)》的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精装修房,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注明的装修费用(含装饰、设备等费用),已经包含在房价中,因此不属于税法中所称的无偿赠送,无需视同销售。  房地产企业”买房赠家电“等营销方式的纳税比照本原则处理。

   根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若干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247号)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促销中,以“买一赠一”、购物返券、购物积分等方式组合销售货物的,对于主货物和赠品(返券商品、积分商品,下同)不开发票的,就其实际收到的货款征收增值税。对于主货物与赠品开在同一张发票的,或者分别开具发票的,应按发票注明的合计金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收到货款的当天。

   企业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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