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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算依据能是取得预收款÷(1+适用税率)吗

土地增值税预缴计算依据能是取得预收款÷(1+适用税率)吗

留言时间:2021-06-10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在预缴土地增值税时是按照《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文件规定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来计算的。

我想问,土地增值税预缴的计算依据能=取得预收款÷(1+适用税率)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土地增值税预征税款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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