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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向粮食经纪人(粮贩子)收购的小麦加以自行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吗

向粮食经纪人(粮贩子)收购的小麦加以自行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吗

留言时间:2021-06-10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们是面粉加工企业(有粮食收购许可),现在向粮贩子收的小麦可以自己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吗。现实情况:真正的农户没有几个来售粮的,都是粮贩子来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0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二十四条规定:《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

   (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

   (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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