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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高速服务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高速服务区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留言时间:2021-06-1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请问非农村的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免费停车场、公共卫生间、绿化带用地是否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公共卫生间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是否可以按照公益性用地享受减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8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规定: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第六条 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 )规定:十一、关于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应否征税问题

  对企业的铁路专用线、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规定者外,在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在厂区以外,与社会公用地段未加隔离的,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十三、关于对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问题

  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规定: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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