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留言时间:2021-06-1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三方企业之间由于业务关系原因签订了抵账协议,没有资金流,发生的真实的购销业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被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举例:如乙企业承运甲企业货物,乙企业购买丙企业煤炭,甲企业欠乙企业运输款未付,乙企业欠丙企业煤炭款未付,丙企业欠甲企业的控股公司丁企业业务款未付,鉴于以上业务关系 ,这四方签订了抵账协议,这四方企业间债权债务等额抵顶。这四家企业间的业务均真实发生。
乙企业向甲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丙企业向乙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会因为“资金流与发票流不一致”而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8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函〔1993〕174号 )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