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从价从租错缴的处理
留言时间:2021-06-1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司2017年1月份出租,出租房产开具了租赁发票,但没有按从租缴纳房产税,仍按照从价缴纳,2021年发现后主动修改申报。从租应缴5万,从价应退7万,合计2017年房产税多缴2万。县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按照从租未缴的5万缴纳滞纳金,合计多缴的2万退税。都是房产税,只是计征方式不同,我们是申报方式错误导致的房产税多缴,为什么还要缴纳滞纳金,税务机关这样做有没有政策依据,只说是申报系统这样设置的,我们不理解!希望给出这样做的政策依据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7
答复内容
河北省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规定: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