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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建筑发票 备注中标明工程地点,工程项目在发票的服务名称中标明,能否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建筑发票 备注中标明工程地点,工程项目在发票的服务名称中标明,能否土地增值税前扣除?

留言时间:2021-06-1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取的工程款发票,发票服务名称标明项目名称,备注栏标明工程地点,没有标明项目名称(已在服务名称注清),能否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 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成本中扣除?

附件

发票.jpg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规定:

   五、关于营改增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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