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纳契税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1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国税总局2015年第67号公告,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想请教一下,如果开发商还存在,没有注销,也不是非正常户,还适用这一条吗?开发商因为对拍卖有抵触,就是不给开发票,我可以按照这个规定缴纳契税吗?急!急!急!谢谢!
附件
zh7hzg.jpeg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版)》规定:
契税申报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如下:
1.《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2份
2.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3.发票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4.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享受契税优惠: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契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7号)规定:
一、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原件及相关材料办理契税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应予受理。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