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餐饮住宿业符合加计抵减,同时满足留抵退税条件,留抵退税退回了税款对应之前计提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调
留言时间:2021-06-1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餐饮住宿业符合加计抵减,同时满足留抵退税条件,留抵退税退回了税款对应之前计提的加计抵减额需要调减加计抵减额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5
答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三、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5%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按照15%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5%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十五、纳税人应在收到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当期,以税务机关核准的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冲减期末留抵税额,并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相应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22栏“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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