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转出导致的缴纳增值税,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是否可以享受月收入10万元以?
留言时间:2021-06-15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一个一般纳税人上个月无任何收入,但由于进项税额转出导致缴纳了增值税,请问这部分增值税对应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能否享受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的政策?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