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6-2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1、员工因公出差,在报销差旅费时企业按规定标准发放的误餐补贴和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2、按照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按标准领取的公务交通补贴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28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
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规定:“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46号)规定:一、各单位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交通补贴(包括报销、现金等形式),按交通补贴全额的30%作为个人收入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二、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感谢您的咨询,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