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税税收减免
留言时间:2021-07-0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根据冀政办字(2021)83号 第三十一条:依据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名单,精准落实环保税免征政策。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是不是可以免征环保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