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服务一般计税改为简易计税进项税额转出的问题
留言时间:2021-07-0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单位是提供体育服务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时选择了一般计税,一般计税期间采购的专用于体育服务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已全额抵扣。我单位现在想选择使用简易计税。问题1:在改为简易计税后,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全部转出?问题2:如果不全部转出,固定资产尚未折旧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在改为简易计税的当月一次性全部转出,还是按照固定资产月度折旧额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对应的进项税逐月转出?问题3:适用简易计税期间购入的固定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在当月抵扣且按照月度折旧额占原值的比例对应的进项税逐月转出?还是将全部进项税额一次性认证为不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第三十一条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按照该文件规定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一次性做进项税转出。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