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气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留言时间:2021-07-0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为燃气公司,主要业务为天然气供应,我公司与上游供气公司及下游用气居民用户及工商业用户签订的供气合同是否可以按照《财税字(1988)第255号 》中第十条规定,不用征收印花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财税字第255号) 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