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北  >  河北省税务局: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单位的所得税问题

河北省税务局: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单位的所得税问题

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单位的所得税问题

留言时间:2021-07-06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你好,执行农产品进项税核定扣除的单位,月末通过计算得出可抵扣的进项税,请问,是否还有必要取得农产品发票?如果不取得农产品发票,所得税前是否允许扣除?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0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的规定: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的规定:

   第九条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税务总局对应税项目开具发票另有规定的,以规定的发票或者票据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