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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税务局:规模化养殖环保税如何认定规模化?

规模化养殖环保税如何认定规模化?

留言时间:2021-07-1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北

问题内容

对规模化养殖需要缴纳环保税,规模化以存栏量作为标准。如果一月份存栏量达到规模化养殖标准,二月未达到,三月又达到标准,那么申报第一季度环保税的时候应该如何申报?一月三月填写数据,二月填零还是不申报?如果二季度都未达到规模化标准,那么二季度做零申报还是不需要申报?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13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一号)的规定:第十二条 下列情形,暂予免征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五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693号)的规定:第四条 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标准并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养殖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依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环境保护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河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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