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南  >  河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

河南省税务局:企业所得税优惠

09-29 我要评论

企业所得税优惠

留言时间:2020-01-14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以往年度购置的专用设备能否享受税收抵免:比如我公司18年购置的环保设备,由于工作人员疏忽在进行18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填报抵免,19年还能填报抵免吗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5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第一条 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