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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异地成立的分公司所得税适用优惠税率么?

09-29 我要评论

异地成立的分公司所得税适用优惠税率么?

留言时间:2019-12-13

咨询对象 河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注册地在濮阳,为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后的5%税率预缴。因为在长庆油田有业务,应对方要求在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成立的一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最近两个月开始有业务收入,马上需要计算预缴4季度的企业所得税,我想问问分公司是否也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利润额小于100万时按5%的优惠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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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7

答复内容 河南税务12366指挥中心答复: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以下称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处理。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企业所得税应由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缴纳,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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