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河南  >  河南省税务局: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河南省税务局: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将公司对股东的应付款转成资本公积是否要交企业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12-11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股东向公司提供了一笔往来款,公司账上记为其他应付款;现股东想把这笔往来款直接转为公司的资本公积,请问,公司是否需要就此承担企业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12-14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第六条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规定,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一)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 (二)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政策解读……二、关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因此,不能作为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凡作为收入处理的,说明该事项不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而是接受捐赠行为,因此,应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接收股东划入资产(包括股东赠予资产、上市公司在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接收原非流通股股东和新非流通股股东赠予的资产、股东放弃本企业的股权,下同),凡合同、协议约定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且在会计上已做实际处理的,说明该事项属于企业正常接受股东股权投资行为,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该项资产的计税基础。建议您参考该文件并结合实际业务进行界定,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