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增值税
留言时间:2021-06-07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规定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请问,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是否也可以享受土地增值税减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6-0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2013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因此,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