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1-07-22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累计收入是实际收到的工资还是应发的工资?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6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号)附件2:《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1)“收入额计算”:包含“收入”“费用”“免税收入”。收入额=第8列-第9列-第10列。①第8列“收入”:填写当月(次)扣缴义务人支付给纳税人所得的总额。②第9列“费用”: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填写,取得其他各项所得时无须填写本列。居民个人取得上述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填写“800”元;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非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费用按收入的20%填写。……
因此,按照相关申报表填写要求,“收入”栏次填写扣缴义务人实际支付或者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的收入总额。通俗来讲,为不扣减任何费用、扣除的“毛收入”,不包括税法规定的不征税收入,也不包括不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范围的收入。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