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小规模增值税及附加税 税收优惠
留言时间:2021-07-20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季度开了专票+普票小于45万,增值税如何计税,附加税如何计税,专票是代开和自开对计税是否有影响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1-07-27
答复内容
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三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同时缴纳。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国务院决定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作如下修改:……将第三条修改为:“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四、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规定,统一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统一为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税额的2%。
五、根据《河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豫政(1985)58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消费税、增值税……的,也同时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七、根据《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有关政策的通知》(豫财税政〔2019〕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因此,自2021年4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如您开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且季度合计销售不超过45万元的,仅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缴纳增值税,剩余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享免征。增值税就专票缴纳部分,城建税需要缴纳,但可以享受豫财税政〔2019〕7号规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的规定。若您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开具(代开)专票时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如果按季超过30万,需要就增值税额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可以享受豫财税政〔2019〕7号规定的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50%的税额幅度减征的规定。另外专票无论是代开还是自开都需要就增值税专用发票部分缴纳增值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