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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09-29 我要评论

河南省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

回复时间:2019-11-20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客户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和发票联,去税务局询问说是河南省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取消,请问下有什么文件说明这个报税证明单已取消了么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第三条规定,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留存备查。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税收业务规范》规定,1.1.7.3增值税发票遗失、损毁报告 二、业务概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及增值税普通发票丢失、被盗、损毁致无法辨认代码或号码、灭失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备案。四、附报资料: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1份 2、《挂失/损毁发票清单》1份(发票遗失、损毁且发票数量较大,在报告表中无法全部反映的报送)

   因此,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根据您的描述,您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建议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具体相关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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