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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因劳动关系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河南省税务局:个人所得税纳税问题

回复时间:2019-11-20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您好,我想咨询:

因劳动关系终止获得的经济补偿金(不是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需要纳税,是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的关于解除劳动关系获得的一次性收入纳税规定,还是合并到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若您属于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聘这种情况,所发放的补偿金不属于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的解除合同的一次性补偿金,应在发放当月合并工资薪金计税。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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