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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拆迁安置房视同销售计税价格问题

拆迁安置房视同销售计税价格问题

留言时间:2019-11-18

纳税人所属地

河南

问题内容

我公司是南阳一家房地产企业,通过拆一还一的方式开发一城中村改造项目,项目土地通过招拍挂形式取得,缴纳了出让金后政府退还了除上缴的税费外的全部出让金用于拆迁安置补偿。

     拆迁安置房计税价格能否按纳税人以自己名义立项,在该纳税人不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安置房,并向原居民无偿转让回迁安置房所有权的行为属于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其计税销售额按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予以核定”?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河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1-19

答复内容

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因此,因暂不清楚您问题中的返还出让金确定是土地出让金还是政府给予企业的拆迁安置补偿,无法进行针对性的答复,建议参考上述文件,进一步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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