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税务局: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扣除中司法追索记录有那内容?
回复时间:2019-11-19
来源:河南省税务局
问:我们是一家农村信用社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根据2015年25号公告 ,税前扣除贷款损失,其中2015年25号公告“(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其中单户贷款300万-1000万损失,我们企业提供法院判决书,申请法院执行受理通知,请问涉农和中小企业贷款税前扣除中司法追索记录具体有那些,我们提供资 料是否符合2015年25号公告的要求。
答:您好!您所咨询的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5号)规定一、……(二)单户贷款余额超过3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应依据有关原始追索记录(应当包括司法追索记录,并由经办人和负责人共同签章确认),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二、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如您公司所提供资料符合要求,可在201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计算确认损失进行税前扣除,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关于您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