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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增减资的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

留言时间:2020-01-14

纳税人所属地

湖北

问题内容

一、A、B自然人持有C公司70%、30%股权,初始投资分别为21、9万元,持股比例100%,现在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现A减资10万元,请问A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A、B自然人持有C公司70%、30%股权,初始投资分别为21、9万元,持股比例100%,现在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1000万元,现D自然人增资10万元,占股10%,增资后,A、B、D分别持股60%、20%、10%,请问A、B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15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第二,关于增资的情形,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如果有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有股权转让所得,需要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文件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您的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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