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问答 > 湖北  >  湖北省税务局:债务重组 纳税调减

湖北省税务局:债务重组 纳税调减

09-29 我要评论

债务重组 纳税调减

留言时间:2020-01-08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同一控制人下的企业之间,因债务重组发生的权益性 交易,在会计处理上分别做资本公积增加和减少,豁免债权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可否做纳税调减?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9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二)企业债务重组,相关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1.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或损失。

  2.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应当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有关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3.债务人应当按照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按照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4.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第十三条规定,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