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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律师事务所得合伙人如果在律所任职,每月有月薪,是不是要单独申报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并于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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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得合伙人如果在律所任职,每月有月薪,是不是要单独申报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并于综合所得,一起缴

留言时间:2020-01-08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律师事务所得合伙人如果在律所任职,每月有月薪,是不是要单独申报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并于综合所得,一起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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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9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出资律师应当按照经营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律师个人出资兴办的独资和合伙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年度经营所得,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作为出资律师的个人经营所得,按照有关规定,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其经营所得时,出资律师本人的工资、薪金不得扣除。

第十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自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文件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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