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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饭店偷税

09-29 我要评论

饭店偷税

留言时间:2020-01-01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本人于2020年1月1日在湖北省武汉市雄楚大道关西阳光公寓A0607处就餐,就餐处不开具发票,并收取320元费用,后经核算为264,仍然不开具发票,仅退费,并且在谈及发票问题时,态度严重不好,存在偷税漏税行为,望有关部门予以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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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1-02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9号公告)文件附件:湖北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规定,违法行为项目:13.偷税。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法情节、违法程度、处罚基准:金额占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下的,一般,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十,但在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较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款。金额占应纳税总额超过百分之三十的,严重,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综上所述,您可以搜集齐全相关证据(例如: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详细地址、偷税相关证据、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等资料)后,直接拨打湖北税务12366进行举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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