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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增值税变更带来的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增值税变更带来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25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 咨询一下 17年买房之前开发商是按照11%的增值税收房款 但现在19年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只给我开具了9%的增值税发票 合同中将房款和增值税分开说明具体金额了 消费者承担的税费应该以税票金额为准 现在开发商是否应该退部分税钱给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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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25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关于增值税最新税率。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第六条规定,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第九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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