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增值税实施细则》38条关于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
留言时间:2019-12-10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如何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这句话?例如:乙方销售建筑材料,根据甲方工期要求分批送货。销售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为:甲方工程主体完工后的30日内支付材料用量的80%款项,剩余部分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支付。但并未约定一个具体的收款时间,比如年月日,这种情况算约定了收款日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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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11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一般具体的收款时间表述有年月日。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来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文件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三)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