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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契税缴纳问题

09-29 我要评论

契税缴纳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5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房地产公司通过拍卖获得土地,购地合同上写明“按现状交付土地”,但在土地清表过程中产生了地面附着物补偿款5万(支付给村委会),水土保持补偿款20万(由水利和湖泊局开具缴款通知书,付款给非税财政)。前述两笔补偿款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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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6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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