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教育抵扣个人所得税逻辑错误的问题
留言时间:2019-12-05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尊敬的各位领导:
现国家出台个人所得税抵扣政策切实的减轻了普通工薪阶层的负担,深得民心,但是政策执行中有一些逻辑错误,万望领导们给予考虑和斟酌:
继续教育抵扣方面,职业资格考试类证书可以享受抵扣,但是实际上某些是“理论上可以,实际上办不到”
举例:中级经济师考试,假设考试时间是2019年11月3日,考试成绩公布时间为12月底,而证书制作领取时间为2020年3月、4月,而且证书上表明的获取证书时间为2019年。所以,我们19年想申报抵扣个人所得税没有证书正式编号啥的,20年想要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又不允许了(因为证书上获证日期写的是2019年),深深地陷入了逻辑错误中了。国家政策是减负和带给人们实惠,但是执行中却是只听其声,没有其效,不仅影响民众对政策的好感,更是丧失了国家公信力。请领导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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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19-12-05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税款环节未享受或未足额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在当年内向支付工资、薪金的扣缴义务人申请在剩余月份发放工资、薪金时补充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时申报扣除。
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