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税务12366热点问答 (2021年8月②)
湖北税务 湖北税务订阅号 2021.8.18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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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可享受加计抵减10%的企业,若当月应纳税额为零,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能否结转下期抵减?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应按照现行规定计算一般计税方法下的应纳税额(以下称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后,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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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答:《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中第2问已明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购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电力产品发票开具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规定的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时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免税政策。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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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问:我单位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规定,请问在预缴时享受的政策是仅限于2021年度还是以后年度均可享受?
答:《减税降费政策即问即答(2021年第二期)》中已明确,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3号)规定,企业预缴申报当年第3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选择就当年上半年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安排,不仅限于2021年度,以后年度也可以在10月份预缴第三季度或9月份企业所得税时选择享受该项优惠。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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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哪些文件?
答:《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100问》已明确,目前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主要涉及以下5个文件:一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二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2号);
三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8号);
四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
五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的公告(2021年第3号)。
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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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预缴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怎么办?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明确规定,只要企业在预缴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预缴时均可以预先享受优惠政策。但是,由于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条件,如资产总额、从业人员、应纳税所得额等是年度性指标,需要按照企业全年情况进行判断。因此,企业在汇算清缴时需要准确计算相关指标并进行判断,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停止享受优惠,正常进行汇算清缴即可。
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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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是否需要由扣缴义务人按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第九条规定,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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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取得的收入是否属于工资薪金?
答:《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政策百问百答》已明确,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取得的董事费、监事费,属于劳务报酬,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属于工资薪金,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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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可以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吗?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80号)规定:“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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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新的契税法实施后,湖北省的契税税率有何新规定?
答:《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的决定》(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百九十七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结合我省实际,对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及免征减征办法决定如下:
一、我省契税的适用税率为百分之三。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等情形规定免征或减征契税的,从其规定。
……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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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楚税通”代开发票后,如何查看发票信息并打印完税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电子税务局APP(“楚税通”)上线试运行的通告》中附件《“楚税通”应用问答》第8问明确,通过【代开发票信息查询】功能,选择需查看的发票,点击【发票预览】,扫描二维码或点击【直接查看】,可查看发票明细,点击【OFD或PDF版式文件】可将发票下载保存到手机中。点击【票证推送】,填写【完税凭证推送邮箱】及【票证推送邮箱】可将完税凭证通过邮件形式发送至纳税人邮箱内。
注意事项:下载查看OFD或PDF版式的发票前,请核实手机已安装OFD或PDF阅读工具。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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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审核: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非税收入处、信息中心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