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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税务局:支付方是否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支付方是否有义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留言时间:2020-04-29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和设备销售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但在发票上产生异议。个人在税务大厅代开的劳务和销售设备的发票,税务并未征收个税,但发票左下角却显示;个人所得税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我公司认为应代个人扣缴个税,但对方个人认为属于免税。请问,这种情况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是否免征税?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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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30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代开发票环节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件第一条规定,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以及其他自然人等)取得应税所得申请代开发票时,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规定,申请代开发票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分类所得应缴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的规定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申报缴纳;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的规定自行申报缴纳。

第三条规定,税务机关和委托代征单位在代开发票时,应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注明“个人所得税须依法代扣代缴或自行申报。”

第五条规定,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凡以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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