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和财行[2019]11号的理解
留言时间:2020-04-28
咨询对象
湖北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您好,请问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第17条规定的“扣缴义务人领取的扣缴手续费可用于提升办税能力、奖励办税人员”,其中“奖励办税人员”是否属于财政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19]11号)中第四条第(三)款第4项:“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与“三代”业务直接相关的办公设备、人员成本、信息化建设、耗材、交通费等管理支出。”中的人员成本?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湖北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4-29
答复内容
湖北税务12366纳税服务热线答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奖励办税人员”和“人员成本”,不能直接划等号。
财行〔2019〕11号规定的三代手续费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手续费可以用来奖励办税人员。
办税人员是指您企业的正常涉税人员。
财行〔2019〕11号规定的人员成本请企业自行核算。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实际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湖北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祝您工作愉快!欢迎您再次咨询。